河北省市級以下事業單位
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辦法
(2020年4月7日中共河北省委常委會會議審議批準
中共河北省委辦公廳發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改進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健全選拔任用機制和管理監督機制,建設一支忠誠幹淨擔當的高素質專業化事業單位領導人員隊伍,根據中央辦公廳印發的《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适用于全省市級(含雄安新區)以下黨委和政府直屬以及部門所屬事業單位領導班子成員,市級以下人大常委會、政協、紀委監委、法院、檢察院、群衆團體機關所屬事業單位領導班子成員。
本辦法所稱事業單位不包括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
黨内法規和法律法規對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應當體現事業單位公益性、服務性、專業性、技術性等特點,遵循領導人員成長規律,激發事業單位活力,推動公益事業又好又快發展。
第四條 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應當堅持下列原則:
(一)黨管幹部原則;
(二)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原則;
(三)注重實績、群衆公認原則;
(四)事業為上、人崗相适原則;
(五)分級分類管理原則;
(六)依法依規辦事原則。
第五條 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履行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職責,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第二章 任職資格和條件
第六條 事業單位領導人員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政治素質好,自覺堅持以馬克思列甯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緻,全面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和各項方針政策,不忘初心、牢記使命,忠實履行公共服務的政治責任和社會責任;
(二)組織領導和管理能力強,自覺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有全局觀念和較強的公共服務意識、改革創新精神,能夠科學謀劃決策,善于溝通協調、團結協作、依法辦事、推動落實;
(三)具有勝任崗位職責所必需的專業素質或者從業經曆,熟悉有關政策法規和行業發展情況,業界聲譽好;
(四)事業心和責任感強,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工作導向,熱愛公益事業,求真務實,敢于擔當,工作實績突出;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修養,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恪守職業道德,遵紀守法,廉潔從業,能夠正确行使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力。
擔任黨内領導職務的領導人員,應當牢固樹立黨建責任意識,熟悉黨務,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
正職領導人員,應當具有駕馭全局的能力,善于抓班子帶隊伍,民主作風好,領導經驗豐富。
第七條 事業單位領導人員應當具備下列基本資格:
(一)一般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提任六級以上管理崗位領導職務的,一般應當具有5年以上工作經曆;提任七級、八級管理崗位領導職務的,一般應當具有4年以上工作經曆;
(三)從管理崗位領導職務副職提任正職的,應當具有副職崗位2年以上任職經曆;從下級正職提任上級副職的,應當具有下級正職崗位3年以上任職經曆;
(四)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五)符合有關黨内法規、法律法規和行業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任職資格要求。
第八條 從專業技術崗位到管理崗位擔任領導職務的,其任職資格應當符合第七條第(一)、(二)、(四)、(五)項規定,并且具有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崗位)任職經曆和一定的管理工作經曆,其中:
(一)到五級管理崗位的,應當已擔任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或者2年以上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
(二)到六級管理崗位的,應當已擔任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或者5年以上中級專業技術職務;
(三)到七級管理崗位的,應當已擔任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或者2年以上中級專業技術職務;
(四)到八級管理崗位的,應當已擔任中級專業技術職務,或者5年以上初級專業技術職務;
(五)有關黨内法規、法律法規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對事業單位領導人員任職資格和條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條 特别優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适當放寬任職資格。其中,獲得全日制碩士研究生學曆學位擔任八級管理崗位領導職務,或者獲得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學曆學位擔任七級管理崗位領導職務的,根據工作需要,可以不受工作年限和任職經曆的限制。
放寬任職資格以及從專業技術崗位到管理崗位擔任領導職務正職或者擔任六級以上管理崗位領導職務的,必須從嚴掌握,黨委(黨組)在作出任職、聘任決定前,應當事先報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審核同意。
第三章 選拔任用
第十條 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幹部管理權限,根據事業單位不同領導體制和領導班子建設實際,提出領導人員選拔任用工作啟動意見。
第十一條 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配備,必須嚴格按照核定或者批準的領導職數和崗位設置方案進行。
第十二條 選拔事業單位領導人員,根據行業特點和崗位要求,可以采取内部推選、外部選派、組織任命、競争(聘)上崗、公開選拔(聘)等方式進行,也可以探索其他有利于優秀人才脫穎而出的選拔方式。
第十三條 确定考察對象,應當綜合考慮工作需要、人選德才條件、一貫表現、人崗相适、民主推薦和征求意見等情況,防止簡單以票、以分或者以學曆、論文、職稱、頭銜、榮譽等取人偏向。
政治不合格、紀律規矩意識不強,工作中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不力、偏離正确方向,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影響期未滿,道德品行存在問題,有學術或者科研不端行為受到查處,有僞造學曆學位、獎勵證書、檔案材料等行為受到責任追究,以及具有其他有關政策規定明确限制情形的,不得作為考察對象。
第十四條 嚴格執行考察制度,依據任職資格條件和崗位職責要求,結合行業特點和崗位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績、廉,着重了解政治素質、作風品行、廉潔自律等情況,深入了解管理能力、專業水平、工作實績等情況,結合人選的一貫表現和人崗相适等情況,實事求是、客觀準确地作出評價,防止“帶病提拔”。
第十五條 任用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區别不同情況實行選任制、委任制、聘任制。對行政領導人員,逐步加大聘任制力度。對打破身份等限制選拔、面向社會公開選拔(聘)以及從國(境)外引進人才擔任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一般應當實行聘任制。
實行聘任制的事業單位領導人員,聘任關系通過聘任通知、聘任書等形式确定,簽訂聘任合同,所聘職務及相關待遇在聘期内有效。
對實行聘任制的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因工作需要繼續聘任的;或者因工作需要等原因,組織決定提前解除聘任職務的;或者因個人原因提出辭去聘任職務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要求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六條 提任領導人員的,應當在一定範圍内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
第十七條 提任非選舉産生的領導人員的,實行任職試用期制度。試用期一般為1年。
第十八條 選拔任用工作具體程序和要求,參照《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及有關規定,結合事業單位實際确定。
第四章 任期和任期目标責任
第十九條 事業單位領導人員一般應當實行任期制。對宣傳、教育、科技、衛生等行業特點鮮明,主要面向社會提供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的領導人員,應當加大任期制推行力度。
每個任期一般為3~5年。領導人員在同一崗位連續任職一般不超過10年。工作特殊需要的,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經批準後可以适當延長任職年限。領導人員在任期内應當保持相對穩定,一般應當任滿一個任期。
第二十條 事業單位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一般應當實行任期目标責任制。
領導班子任期目标,應當涵蓋領導班子各項職責,體現政治責任、事業發展、服務成效、管理創新、安全穩定、人才培養、廉潔從業、黨的建設等内容,具體内容根據單位實際研究确定。領導人員的任期目标,應當在領導班子任期目标基礎上進行細化分解,結合崗位職責和分管工作制定。
任期目标内容的設定,應當貫徹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體現不同行業、不同類型事業單位特點,注重打基礎、利長遠、求實效,防止急功近利、片面追求經濟效益、搞形象工程和政績工程以及不作為、亂作為等傾向。
第二十一條 制定任期目标,應當充分聽取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代表等方面的意見,注意體現服務對象的意見。
任期目标由事業單位領導班子集體研究确定,一般應在領導班子換屆後半年内提出,報經主管機關批準或者備案,不涉密的在單位内公布。
第五章 考核評價
第二十二條 建立健全促進創新發展、綠色發展、高質量發展,符合不同行業特點的事業單位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綜合考核評價制度,充分發揮考核的激勵和鞭策作用,調動事業單位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樹立擔當作為、改革創新、幹事創業的鮮明導向。
第二十三條 對事業單位領導班子的考核,應當全面考核其政治思想建設、領導能力、工作實績、黨風廉政建設、作風建設等方面的實際成效;對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考核,應當全面考核其德、能、勤、績、廉情況。
第二十四條 事業單位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的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評價應當以任期目标為依據,以日常管理為基礎,突出黨建工作實效,注重業績導向和社會效益。
堅持黨建工作與業務工作同部署、同考核,實行抓黨建述職評議考核制度,可以與年度考核等結合進行,重點了解事業單位黨組織履行抓黨建主體責任、黨組織書記履行抓黨建第一責任人職責、領導班子其他成員履行職責範圍内黨建責任等情況。
第二十五條 根據不同類型、行業事業單位特點,科學合理确定考核評價指标,積極推進分類考核。
注意改進考核方法,簡化程序,提高考核工作質量和效率。
第二十六條 堅持考人與考事相結合,綜合分析研判考核情況和日常了解掌握情況,注重運用巡視巡察、審計、績效管理、工作督查、行風評議、服務對象評價等成果,客觀公正地作出評價,形成考核評價意見,确定考核評價等次。
領導班子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評價等次,分為優秀、良好、一般、較差;領導人員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評價等次,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第二十七條 考核評價結果應當以适當方式向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反饋,作為領導班子建設和領導人員選拔任用、教育培養、管理監督、激勵約束、追責問責等的重要依據。
第六章 職業發展和激勵保障
第二十八條 完善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培養教育制度,将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培養教育納入各級黨委(黨組)和行業主管部門教育培訓計劃。加強政治引領和能力培養,強化崗位培訓,注重實踐鍛煉,提高思想政治素質、管理工作能力、專業水平和職業素養。
第二十九條 完善事業單位領導人員交流制度,統籌推進事業單位之間、事業單位與黨政機關和國有企業之間的領導人員交流。注意選拔事業單位優秀領導人員進入黨政領導班子。
第三十條 注重做好事業單位優秀年輕幹部和人才隊伍建設工作,按照拓寬來源、優化結構、改進方式、提高質量的要求,積極發現和着力培養政治素質好、業務水平高、管理能力強、善于改革創新的優秀年輕人才。
對經過實踐考驗、各方面條件比較成熟的及時提拔使用,對成熟度尚有差距、需要跟進培養的放到關鍵崗位曆練,對能力有所欠缺、有發展潛力的進行有針對性的“補缺式”培養。
第三十一條 任期結束後未達到退休年齡界限的事業單位領導人員,适合繼續從事專業工作的,鼓勵和支持其後續職業發展;其他退出領導崗位人員,根據本人實際和工作需要,作出适當安排。其中,實行委任制領導人員因機構改革、接近退休年齡不能任滿一屆等特殊原因退出領導崗位後,仍未達到退休年齡的,可根據工作需要,按照原職務(崗位)享受相應的不具備領導職責的管理崗位待遇或者所聘任的專業技術崗位待遇;因其他原因免職的,應當按免職後的崗位享受相應待遇。
第三十二條 完善事業單位領導人員收入分配制度,根據事業單位類别,結合考核情況合理确定領導人員的績效工資水平,使其收入與履職情況和單位長遠發展相聯系,與本單位職工的平均收入水平保持合理關系。
第三十三條 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在本職工作中表現突出、有顯著成績和貢獻的,在處理突發事件和承擔專項重要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和貢獻的,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三十四條 堅持“三個區分開來”,按照有關規定對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在幹事創業、改革創新、擔當作為中出現的失誤和錯誤進行容錯,對符合容錯條件給予免責的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在以下方面不受影響:
(一)其所在單位的年度目标責任考核、績效考核及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和其本人的年度考核、績效考核、任期考核、任職試用期滿考核等;
(二)對其所在單位和其本人的評先評優、表彰獎勵;
(三)對其本人的提拔任用、職員等級和職稱晉升;
(四)其本人的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資格。
對符合容錯條件予以從輕、減輕處理的領導人員,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監督約束
第三十五條 黨委(黨組)及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行業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和職責分工,履行對事業單位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的監督責任,特别是加強對主要領導人員的監督。
第三十六條 監督的重點内容是:貫徹執行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依法依規辦事,執行民主集中制,履行職責,行風建設,選人用人,國有資産管理,收入分配,職業操守,廉潔自律等情況。
第三十七條 發揮黨内監督、民主監督、法律監督、審計監督和輿論監督等作用,綜合運用考察考核、述職述廉、民主生活會、談心談話、巡視巡察、提醒、函詢、誡勉等措施,對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進行監督。
嚴格實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一報告兩評議”、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經濟責任審計、問責和任職回避等制度。
充分發揮單位黨組織和黨員的監督作用,黨員領導人員應當以普通黨員身份參加所在黨支部或者黨小組的組織生活,堅持民主生活會、組織生活會和民主評議黨員制度,開展嚴肅認真的黨内政治生活,營造黨内民主監督環境。
第三十八條 建立健全事業單位内部民主決策和監督約束機制。凡涉及本單位改革發展穩定和事關職工群衆切身利益的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使用事項,必須經領導班子集體讨論決定。對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決策前應當充分聽取工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代表的意見。
積極推行單位事務公開,注意發揮職工代表大會等組織在單位民主管理方面的作用,暢通職工群衆參與讨論單位事務的途徑,拓寬表達意見的渠道。
第三十九條 注重做好日常管理監督,加強廉政風險防控機制建設,規範領導人員履職行為。強化領導人員職業意識,正确處理日常管理工作和個人學術工作的關系,按照有關規定參與學術活動和社會兼職。
第四十條 事業單位領導人員有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組織人事紀律、工作紀律、财經紀律、廉潔從業紀律的,以及違反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且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等情形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八章 退 出
第四十一條 完善事業單位領導人員退出機制,促進領導人員能上能下、能進能出,增強隊伍生機活力。
第四十二條 領導人員達到退休年齡界限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程序辦理免職(退休)手續。因工作需要而延遲免職(退休)的,應當按照幹部管理權限或者有關規定報批。
第四十三條 領導人員因健康原因無法正常履行工作職責1年以上的,應當對其工作崗位進行調整。
第四十四條 領導人員因德、能、勤、績、廉與所任職務要求不符,有下列情形之一,被認定為不适宜擔任現職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
(一)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上級黨組織指示和決定不及時不得力的;
(二)在大是大非問題上沒有立場、沒有态度、無動于衷、置身事外,在錯誤言行面前不抵制、不鬥争,明哲保身、當老好人的;
(三)擅自公開發表與中央精神不符的言論、文章、作品等,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四)年度考核、任期考核被确定為不合格的,或者連續兩年年度考核被确定為基本合格的;
(五)品行不端,有違背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倫理道德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
(六)因學術或者科研不端行為受到查處的;
(七)存在其他問題需要調整或者處理的。
第四十五條 實行事業單位領導人員辭職制度。辭職包括因公辭職、自願辭職、引咎辭職和責令辭職。辭職程序參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省直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中央有關政策規定和本辦法,制定本行業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具體措施。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具體解釋工作由省委組織部承擔。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