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實施意見對家庭經濟困難大學新生入學進行救助
8月15日,省教育廳會同省财政廳、省民政廳等7部門印發《河北省家庭經濟困難大學新生入學救助工作實施意見》,從2018年秋季學期開始,對當年在我省參加高考并被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錄取、具有河北省戶籍的家庭經濟特别困難學生實行一次性救助。
《意見》指出,重點在以下困難學生中實施救助:建檔立卡家庭(含脫貧享受政策家庭)學生、城鄉低保家庭學生、農村特困救助供養學生、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烈士子女、家庭遭遇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特殊情況導緻入學困難的學生。
《意見》規定,一次性救助标準每生2000-3000元,具體數額由縣評定小組确定,主要解決大學新生報到的路費、學校助學金發放前的生活費等。大學新生到學校報到後按規定享受國家各項資助政策。
救助資金統籌教育、民政、扶貧、工會、團委、殘聯等部門以及企業、社會組織、個人捐贈等資金。各類資金按照原有相關政策、标準、途徑和程序對家庭經濟困難大學新生進行資助,凡已享受資助并達到救助标準的不再重複救助;低于救助标準的由救助學生戶籍所在縣(市、區)政府補齊。省、市級财政将根據财力以及各地工作開展情況,在以後年度以适當形式給予補助。
《意見》規定,因特殊困難需要入學救助的,由學生提出申請,登記造冊。 各縣(市、區)成立大學新生入學資助工作評議小組,對提出救助申請的學生相關情況進行審核,并提出初步資助意見。工作評議小組審核确定的救助名單,在戶籍所在村(街道辦事處)公示5天,公示無異議的學生正式納入救助範圍,并根據每個學生情況和實際需要确定救助資金數額。救助資金應于新生入學前發放到位。
《意見》要求各地高度重視,壓實工作責任,強化政策宣傳,做好學生救助工作,确保不能因為家庭經濟困難而影響已錄取學生的入學,确保每一個新考入普通高校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及時得到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