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失業證》,是失業人員享受就業服務、辦理錄用登記的資格憑證,符合失業救濟條件的,憑《就業失業證》和《勞動手冊》在有效期内按月領取救濟金,并憑《失業證》享受免費職業介紹、減免費轉業訓練等促進就業的優惠政策。 失業人員辦理失業登記後,由區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在5個工作日内核發《就業失業證》。
就業失業證作用概述
1、對國家而言,是統計人口就失業狀态資料的基礎數據;
2、對個人而言,失業證是領取失業保險的合法證明;
3、失業證由市勞動局負責統一印制和管理,各區、縣、街勞動部門負責具體發放和管理;
4、凡本市行政區域内有正式非農業常住戶口的城鎮失業人員及企業内的城鎮勞動力均适用失業證;
5、失業證用于記載城鎮勞動力就業、失業,參加職業技術培訓和繳納失業保險的情況,是失業人員求職和失業職工領取救濟金并實現再次就業的憑證;
6、持有藍印戶口的失業人員領取失業證時,除按有關規定辦理外,還應在每年年底持戶口本和失業證到發證部門進行年檢。
擴展資料:
辦理就業失業證
本市城鎮戶籍勞動者初次辦理失業登記的,由勞動者攜帶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戶口本(原件及複印件)、本人免冠兩寸彩色照兩張及以下規定的資料,向戶籍所在地社區勞動保障服務中心申請填寫《郴州市就業失業登記證申領審批表》,進行失業登記和申領《就業失業登記證》(以下簡稱《登記證》),并提供以下材料:
(1)從各類學校畢業、肄業的需提供:畢業證(肄業證);
(2)從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等各類用人單位失業的需提供:原單位(或有關部門)出具的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書(判決書或仲裁書)等有關資料;
(3)個體工商戶業主或私營企業業主停業、破産停止經營的需提供:工商部門出具的停業或注銷營業執照的證明;
(4)承包土地被征用并符合規定條件的需提供:國土部門出具的失地證明等有關資料;
(5)軍人退出現役且未納入國家統一安置的需提供:複員轉業軍人證書;
(6)刑滿釋放、假釋、監外執行或解除勞動教養的需提供:解除勞動教養、刑滿釋放等相關證明。